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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西安市医疗保险基本政策

发布时间:2016-09-20

 一、起付标准(门槛费):

1、市医保: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住院800元,第二次住院550元,第三次住院35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四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置起付标准。

2、居民医院:500元。

二、床位费20/天。超出20元以上的费用全部个人负担。

三、费用结算标准

1、市医保:201151开始(以患者入院日期为准)

1)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在职个人负担15%、市医保报销85%

21万元至——5万元:在职个人负担11%、市医保报销89%

3)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按在职职工相应标准将低3%执行。

2、居民医保:

1)成人:统筹支付45%,个人自付55%

2)儿童(大学生):统筹支付50%,个人自付50%

3、大额医疗补助有关规定

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可由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基金进行偿付。市医保规定一个年度内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以上(个人负担费用除外)40万元以下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95%,个人负担5%。

四、住院患者出院带药规定

带药量为1个月,品种为56种,不超过300

五、门诊特检特治规定

参保患者在门诊进行特殊检查时,由经治医师填写《门诊特查特治疗项目审批表》,由医保办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检查费个人负担30%,统筹支付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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