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2-30
1、医院因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对不能诊治的患者,由经管医师提出,科主任同意,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并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转院。
2、住院病人转外地治疗,应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同意,门诊病人需转外地治疗时,由科主任开具诊断证明门诊部盖章后办理手续。急性传染病、精神病,不得转外省、市治疗。
3、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应派医务人员护送,并与接收医院有关人员做好交接手续。
4、转院时由住院医师写好详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并办好有关手续,不得将原始病历带走。
5、转院病人按出院病人处理。
6、住院病人因病情需要转往他科治疗时,必须先请他科会诊(详见会诊制度),经会诊同意后方可转科。
7、转科前,由经治医师开转科医嘱,并写转科记录,通知对方科室及住院处,按联系的时间转科。 转出科室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室, 并向值班人员交待有关情况, 面交病历后方能离去。
8、转入科室医护人员应热情接待转科病人,安排病床,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及时处理并书写接收记录。
9、双方科室对转科患者是否立即转科有争议时,应贯彻首科首诊负责制的原则,直至双方科室意见一致为止。
10、病人的病情确需转科,经会诊后应接收科室不得拒绝和推诿,必要时请医务科或业务副院长协调处理,对拒不执行而发生的医疗事故或纠纷,由应接收科室负全部责任。
11、未经会诊或会诊科室不同意转科而将病人强行转科所引起的医疗事故或纠纷,由转出科室负全部责任。
12、凡需转科病人而原收住科室不请求会诊,直接开出院,再重新办理入院手续收住他科,由此引起的医疗事故或纠纷,由原收住科室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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