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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胸科医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坚持健全完善民主集中制,提高对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落实主体责任,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共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各部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决策工作。 


第二章 决策原则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以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形式进行集体决策,进一步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能力水平。 

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按照职权分工负责,保证权力规范使用。坚持主要领导“五不直接分管”原则,即不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行政审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切实在法律、规章和规定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切合实际。   

第六条 坚持提前报备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在会前3天提请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备。

第七条 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策作出后,承担决策具体实施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要按照分工,抓好决策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坚持按规定流程办理原则。除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均应由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和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九条 坚持责任追究原则。对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中出现的决策失误、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等情况,并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决策内容

第十条 重大决策

1.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市卫计委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意见、精神和措施。

2.有关医院事业长远发展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

3.有关医院工作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

4.需提交党员大会、职代会审议和表决的事项。

5.加强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事项。

6.涉及安全稳定的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7.需要向上级报告、请示的重大事项。

8.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重要干部(人事)任免

1.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2.机构编制、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3.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医院中层干部任免、晋职晋级、表彰推荐、考核评定、奖励处分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医院干部培养、选拔、交流、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5.人才引进、人员招聘、调入调出、职称评定,薪酬及奖金分配,人员处理、分流安置、劳动保护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6.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安排

1.财务年度预算、决算及需追加的经费开支;经批准的年度单位预算在执行中的重大变动事项。

2.重点学科或专科建设等影响单位长远发展项目的确立和安排。

3.重大会议、活动或节庆纪念活动。

4.采购项目招标方式的变更。

5.国有资产处置(资产10万元以上,医院专业设备50万元以上)及债权债务的清算。

6.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维修改造和装修项目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提请委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7.医疗设备购置(单项或批量100万元以上),药品耗材采购(采购金额大、使用量多、重合度高、直接挂网药品)、药品配送企业确定(变更)、药品耗材结算。

8.资金贷款确定(100万元以上)。

9.对外投资、合作、融资等项目。   

10.需要进行二次分配的项目资金(50万元以上)。

11.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十三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未经集体研究确定使用原则的专项经费安排。

2.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资金使用。

3.重大采购项目资金支出。

4.重大捐赠、赞助(款、物)等。

5.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会前准备

1.确定议题。议题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报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核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2.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重要决策的内容要进行法律审核把关;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必要时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对其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效益、风险规避等,要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或进行公示,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3.充分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应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最终决策的表态性及暗示性意见。

4.会议材料。会议材料应包括议题、决策内容、论证材料等。会议材料以及会议通知要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确保时间充裕,了解全面。会议材料准备不充分,不得召开会议研究决策。

5.选拨任用重要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会议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党委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并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会议又不宜推迟的,由主要负责人委托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主持会议。 
3.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与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4.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5.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规定方式进行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第十六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违者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前次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名成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八条 议题若涉及领导班子成员本人或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要求回避。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员及意见、决策结论等,以及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的文字资料,必须存档备查。记录人应当详细、客观、真实地记录议题、讨论表决意见及会议决定,并由记录人、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讨论通过有一定分歧的重大事项,与会人员均应签字。会议纪要经党委主要负责人审阅签批后印发。 


第五章决策实施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党委应按重大事项报告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委党委报告有关情况,并向市纪委派驻市卫计委纪检组报备。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第二十二条 需要制定实施方案的,负责决策具体实施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拖延。除依法保密的事项以外,要按照有关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在决策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决策失误,并调整完善实施方案。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要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意见,并向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情况,在下次会议上进行认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党委应将贯彻本办法和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凡制发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公文,应附相关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室和政工科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按季度向委党委报告,同时向市纪委派驻市卫计委纪检组报备。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室要建立监督纪实档案,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一事一记”。要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监督职责权限内一项重要任务,强化事前监督、跟进事中监督、完善事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将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和依据,纳入年度“两述一考”工作范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党委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负总责。党委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抓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组织实施。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程序;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以及其他因违反决策制度并造成损失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检查、通报、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三十一条 责任追究范围依据被追究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政工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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